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代理机构就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如期组织开评标程序。但在几日后,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为:在开、评标过程中该公司委派工作人员中其有一名非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决定本项目废标。
废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向县财政局申请开展监督检查,称代理公司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认为应维持原评审结果。随后,县财政局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在调查过程中代理机构辩称,《XX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政府采购项目将实行专职从业人员负责制。且文件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记分情况表》第25条明确,对于派非专职从业人员或未经培训的专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扣2分。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代理机构作出废标决定。
最终,县财政局认定代理机构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1.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谁有废标权?
2.非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组织开、评标,应该废标吗?
专家点评
项目废标,代理机构应经采购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可见,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采购人或者其授权范围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第一千零八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财政部调查后,认定代理机构废标行为无效,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那么,非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组织开评标,是否应该废标?
影响采购公正需要视具体行为、后果进行判断。本案例中,代理机构以“委派工作人员中有一名工作人员为非本公司专职人员”为由废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本项目也不存在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代理机构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那么,针对在开、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委派工作人员中有一名工作人员为非本公司专职人员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是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自2008年起,财政部组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主体、对象、程序和重点内容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推进不断变化。日前,财政部更是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也积极响应政策,不断强化代理机构的监管,本案例中涉及的地方管理性规定,就是为了规范本地的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的一项具体举措。因此,对于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该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处罚,例如扣分、责令改正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